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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征收补偿新规敲定 公摊面积单独计算
发布时间:
2024-04-09 08:52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法规,是我市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而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也是首次提交代表大会征求全体代表意见的法规。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县级市可以调整补偿标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审议中,部分区(市)提出,草案规定的就地房屋补偿标准中,各县级市的情况各不相同,与青岛市区也有差别,特别是在最低保障面积、房屋公摊面积等方面,情况差异较大,同时,有的区(市)提出,草案中有关将征收补偿与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相衔接的规定,由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的住房制度改革距今已有较长时间,征收中逐一落实被征收人的公房购买情况,难度较大,且有些已购公房已经发生了继承、赠与、买卖等情况,查证工作量很大,实践中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效率,建议删除。根据以上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内容调整,规定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级市的住房建设情况有别,最低保障面积可能高于25平方米,补偿房屋以多层和小高层居多,而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比例差别较大,所以县级市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要小,县级市可以根据实际作出调整。”万振东说。
公摊面积单独算不取差额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万振东说,这一句话修改了不下10次。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支付房款。“比如你有一套房子,套内面积是50平方米,公摊5平方米,征收之后实物补偿,首先增加10平方米的改善面积,就是50+5+10=65平方米。假如这套就地改善的住房实际公摊面积是20%,也就是13平方米,你应得的房子就是65+13=78平方米。在草案审议的时候,有人说以前的公摊面积是5平方米,现在的是13平方米,所以应该是65+(13-5)=73平方米。只多给公摊差额。我们调研认为,房子的公摊面积特别是老房子公摊面积不明确,有的房产证上没有明示,套内面积好测量,公摊不只包括楼道,还有换热站等等,所以决定将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而不是公摊差。”万振东表示。
货币补偿公摊分两种算法
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作出规定。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23%计算。“还是以套内50平方米,公摊5平方米的房子举例子,房屋征收后如果就地安置,但有的人不想要房子,要货币补偿,是按照就地安置的20%公摊面积计算还是按照23%来计算?审议中大家认为如果按照23%来计算对那些选房的人不公平,所以就地安置就按照就地实有的公摊面积来补偿。”万振东说,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选择这个词的意思是说,房屋征收者提供的房源应不止一处。”万振东解释说。
城中村房小地大要估价
另外,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实践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别是在“城中村”这种情况较多,对这些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考虑多出部分的土地价值。根据这一意见,条例增加一款,“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万振东介绍说,适用这一条的“城中村”必须是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