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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5〕112号)
发布时间:
2024-04-09 08:52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土资房字〔2015〕112号)
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有关单位和处室,各土地估价机构:
日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省国土资源厅予以转发,现一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土地估价机构应遵循规程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评估工作,确保我市土地估价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市局近期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授课辅导,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配合做好本辖区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报名组织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土地出让、土地资产处置、土地收购储备等宗地地价评估中所使用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具备电子备案号,无电子备案号的为无效报告不得使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有关要求,组织对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在“估价结果”部分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
四、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明确监管责任,加大规程的宣传推行和指导监督力度。应定期开展土地估价报告评议和备案情况检查,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检查情况台账,每半年将土地估价报告评议情况和台账报市局市场监管处;加强与国资委、法院、房地产开发管理局、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等土地估价报告使用单位的衔接与沟通,健全定期沟通机制,确保只有完成电子化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才被认可和使用。
市局将定期组织对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抽查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