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4-09 08:52
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各县级市
答:《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征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房屋征收评估的,可参照执行。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答:按照国务院房屋征收条例、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我市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在规定的期限(15日)内,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按照1:3的比例推荐评估候选机构,在征收区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
征收当事人不能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三、实施房屋征收,补偿价格如何确定
答: 房屋征收评估实行分户评估。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评估确定。补偿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法,结合区域、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四、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应以哪一天的价格为准?
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对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有异议怎么办?
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六、补偿价格已经复核了,但仍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鉴定
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七、遗留的拆迁项目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执行
答: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和本办法实施前区政府已经发布公告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八、房屋征收评估一般都采取什么办法
答:住宅房屋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被征收房屋的状况进行评估。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非住宅房屋的评估一般采用2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凡有收益的房屋可采用收益法等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