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意见》的通知(青开管办发[2009]63号)
发布时间:
2024-04-09 08:5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意见》的通知(青开管办发[2009]63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意见》已经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我区落实如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相关规定: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上述标准。
(二)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二、关于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各类建设(不分项目和基础设施)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执行7.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8万元/亩;
(二)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执行6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万元/亩;
(三)未利用地执行4.8万元/亩,均为土地补偿费4.8万元/亩。
三、关于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全区按年产值1800元/亩标准将青苗补偿费补偿一季,标准为900元/亩。
四、关于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我区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黄岛区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五、其他相关事宜
对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意见未能覆盖的及实施中有争议的,可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区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