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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某路某工交房地产抵押评估
2010-06-17 09: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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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概况:估价对象为青岛市市北区某工交房地产,委托方拟以估价对象进行抵押,委托我公司对该房地产的抵押价值进行评估。根据估价对象《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交,产别为其他,建成年代为1988年1月1日,土地状况一栏记载“因土地资料尚不完备,土地使用权登记待办。”

  项目分析:《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而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类型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时土地资料尚不完备,为防止出现无法抵押情况,我公司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明确估价对象土地权属状况。

  根据委托方的介绍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方于2002年根据法院调解书取得该房地产,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10年委托方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纳估价对象所在宗地出让金的定金,但在现场查勘日2010年6月7日出让金余款尚未支付。根据现有资料,结合出让合同“该宗地为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手续的,出让年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的规定,同时,根据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受让人不按时支付款项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超过60日,经催交仍不能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我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假设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在抵押评估目的下按照划拨土地进行评估(不考虑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定金)。

  项目分享:在抵押评估目的前提下,对拟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类型不明确,首先应确定土地的使用权类型,在相关资料无法准确认定抵押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类型情况下,应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本着谨慎性原则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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