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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国有土地回购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9 08:52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国有土地回购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国有土地回购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国有土地回购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闲置低效土地处置,有效盘活国有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回购储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回购储备,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达成土地回购补偿协议,依法收回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二章 范围和补偿标准
第四条 回购储备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内,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已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需回购储备的土地。
(二)因政府实施公共事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等占用需回购储备的土地。
(三)经区政府批准,其他需回购储备的土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一)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原用途剩余年限的现评估值确认补偿标准,作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费;
(二)对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三)对有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原用途现评估值的50%确认补偿标准,作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按现评估值回购的,对前期投入费用的补偿,原则上不考虑土地回填费用、各项税费、资金占用费等。
对土地出让期限届满的,对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其中有权属证的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无权属证的房屋根据审批具体情况可考虑折旧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因项目建设等原因急需清场的,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储备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地上附着物、完成垃圾清运、场地平整并交付土地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工业用地奖励土地评估价的100%;住宅、商业用地奖励土地评估价的10%;其他用途用地参照有关地价标准奖励。
第八条 因回购储备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经区国土部门认定,回购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权属证的建筑按每平方米每月5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无权属证的建筑按每平方米每月25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搬迁补助费:有权属证的建筑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第九条 对回购储备的特殊情况,由区政府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第三章 回购储备程序
第十条 对需要回购储备的土地,由有关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土地使用权人初步洽谈土地回购事宜,基本达成一致意向后,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国土部门提出回购申请。
第十一条 区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启动回购程序,从已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抽取评估机构进行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评估。土地补偿费的评估备案由区国土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确认;其他费用的评估确认由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各项费用评估结果确认后,区国土部门将结果告知有关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土地使用权人进一步洽谈确认,区国土部门根据谈判结果拟定补偿方案,报区土地审批委员会研究。
第十三条 区国土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书》,区财政部门根据费用核定情况拨付补偿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黄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补偿办法(试行)》(青黄政发〔2013〕13号)同时废止。本区以前制定的有关土地回购储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