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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补偿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4-09 08:52
黄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补偿办法(试行)
青黄政发〔2013〕13号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闲置低效土地管理,有效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依法回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编制土地回购计划
由区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城建、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拆迁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储备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区政府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及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副区长及国土、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城建、规划、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及出让工作,每年初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规划,确定当年的土地回购规模、重点区域、出让进度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及出让工作。分管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土地回购预审
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回购申请,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国土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回购预约协议。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原用途剩余年限的现评估值确认补偿标准,作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费;对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区政府无偿收回;对有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原用途现评估值的50%确认补偿标准,作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费。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补偿标准按附着物使用情况的现行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三)设立奖励费。对能够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拆迁平整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实行奖励政策。30日内完成的,按照本条第1款已确定的土地补偿费100%的标准奖励;60日内完成的,按照本条第1款已确定的土地补偿费50%的标准奖励;超过60日完成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迁建和转型升级。
五、确定补偿方案
土地和地面附着物的评估分别由国土、财政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我区已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抽取评估机构,对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确认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并形成补偿方案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六、批准实施
土地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方案经区财政、国土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七、费用拨付
由区国土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回购补偿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协议书》,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区财政将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的50%拨付给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地面附着物(含地上、地下)的拆迁和场地平整,经区国土部门验收并纳入储备后30日内,拨付剩余50%的补偿款及奖励费。
本办法适用于原土地用途依据城区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范围的土地。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南政发〔2007〕65号)、《〈关于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补充规定》(南政发〔2009〕22号)同时废止。